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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鐘不當往來 二審改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被控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往來,還買賣該公司股票,遭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職務法庭一審認定石木欽違失情節重大,判決罰俸1年。職務法庭2日二審宣判,改判石木欽撤職,停止任用一年。
二審合議庭判決指出,廢棄原判決,主要是認為一審以石木欽多數行為超過追懲時效為由,分判免議與罰俸,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錯誤,應予廢棄。
二審合議庭強調,石木欽的違失行為雖然橫跨20幾年,但最後一個違失行為適用法官法,且還在追懲時效內,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應把他過去所有違失行為一起綜合評價,再決定懲戒種類,而非把個別違失行為切割論懲,因此改判撤職1年。
石木欽被控自民國86年7月22日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甚至提供法律意見,另被控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
監察院於109年8月彈劾石木欽,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一審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以兒子名義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約354萬餘元;至於101年7月6日以前的違失行為,因已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