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有思覺失調病史楊姓男子去年九月二十六日,因不滿屏東縣高樹鄉某超商潘姓女店員制止抽菸,徒手施暴摳挖雙眼,一審遭判五年,高雄高分院六日審酌原審量刑和認定皆屬妥當,駁回屏檢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五十一歲楊男去年六月三十日清晨在高樹鄉興店路上一家早餐店前,僅因細故就對與其母有糾紛的范林姓婦人持菜刀揮砍,造成婦人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胸壁挫傷、右側第六肋骨骨折、多處割傷及右手、雙膝擦傷;去年九月二十六日傍晚又因超商前遭制止抽菸,竟以手指摳挖潘女雙眼洩憤。
屏東高樹超商女店員遭挖眼案,由於楊男還涉市場菜刀砍傷婦人案,一審遭屏東地方法院依傷害和重傷害未遂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高雄高分院六日上午在遠距視訊法庭開庭,並宣判駁回檢方上訴,依重傷未遂、傷害等罪維持一審五年刑度。
高雄高分院指出,原審審酌楊男已有傷害前科,僅因細故即對范林婦人拳打腳踢,持菜刀揮砍,另又以手指摳挖潘女雙眼洩憤,所為實有不該,應予相當程度責難。法官考量雙方迄今仍未和解,楊男也未獲被害人諒解,加上他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有輕微降低情形,依重傷未遂罪四年、傷害罪一年二月,兩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高雄高分院法官審酌原審認事用法皆無違誤,量刑及定執行刑也算妥當,並無任何偏失或違法之處;對於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應論以殺人未遂罪,量刑過輕等為無理由,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