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資產歸國有 法院裁准不動產停止執行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黨產會要求救國團名下六十一筆不動產,及十三億多元財產須移轉國有,另追徵二點四億元,且應於三十天內履行。救國團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七日裁定,本訴確定前應停止執行六十一筆不動產,但十六點三億元動產部分則可以執行。可抗告。

黨產會一0七年八月七日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今年七月二十六日處分救國團應將名下六十一筆不動產、近十四億元動產移轉國有;另外對於已移轉他人、無法返還的建物、土地,追徵二點四億元。

救國團認為黨產會處分不合法,若強制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且具有急迫性,聲請在本訴確定前停止執行。

行政法院指出,六十一筆不動產若未於三十天內移歸國有,隨時有開始執行之虞,確有急迫性。且六十一筆不動產涵蓋救國團重要的營業據點,作為住宿、租借、舉辦課程、活動等,歷時久遠,遷移他址將難以正常營運。

由於這六十一筆不動產帶來的收益,是救國團維持日常營運重要的經濟來源,是賴以存續、運作的重要財產,一旦無法繼續使用,將無法維持業務,屬難以回復的損害,若被強制執行即屬剝奪其財產權。

法院表示,救國團已被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六十一筆不動產已禁止處分,若救國團違法可處財產價值一倍至三倍罰鍰,足夠確保、避免救國團脫產,裁定准許停止執行六十一筆不動產。

至於十六點三億元動產方面,法院認為金額明確,強制執行後,若救國團未來本訴獲勝訴判決,得以金錢賠償。且因六十一筆不動產停止執行,救國團足以維持營運收入,十六點三億元移歸國有不致會危及員工生計,因此駁回救國團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