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現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有關逾期繳交罰鍰,警方得聲請拘留的規定,立委認為這種「易以拘留」的相關條文侵害人身自由,有違憲之虞,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二十七)日初審通過,將有關拘留的部分全數刪除。
民進黨團認為,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沿襲自早年「違警罰法」,其中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人若逾期未完納警察機關裁處的罰鍰,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第二十一條明定拘留的折算方式與天數限制,但該規定已侵害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的意旨。
黨團認為,目前的「行政執行法」中已有相當健全的法制規範,社維法的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應全數刪除,涉及罰鍰執行的部分則改為適用「行政執行法」。
委員會審查後,考量法規整體的完整性,建議維持第二十條前兩項有關繳納罰鍰期限及分期繳納的規定,但同意刪除後兩項有關「易以拘留」部分;至於二十一條,因全數與拘留有關,同意整條刪除。
最後全案達成共識,召委李俊俋裁示全案初審通過,送交院會處理,不必再經黨團協商。
此外,有立委提案修正社維法第九條「精神耗弱或瘖啞人」等文字,避免法規文字存在歧視身障者的用語,但因各部會建議的文字不同,「瘖」、「啞」是否須同時具備也有待討論,決議日後再討論,暫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