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高職師教6年不必到業界實習半年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技術及職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技術型高中教師不須符合每任教滿六年應至業界實習半年的規定,賦予技職校院教師相關專業研習採計更具彈性。
 初審通過的技術及職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提報立法院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朝野黨團協商。
 現行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六條規範,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的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的研習或研究。
 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人提案指出,現行規定自民國一0四年一月十六日生效後,對於技術型高中教師影響很大,條文用意良善卻窒礙難行。
 教育部次長劉孟奇表示,技高教師和技專校院教師師資培育過程不同,課程也不同,教育部同意此修法方向;如果是技高課程需要教師的實務專業經驗,應回到課綱規範。
 初審通過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六條條文,明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的產業,進行與專業或技術有關的研習或研究,技專教師的研習或研究期間,應至少半年;技職校院相關研習或研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