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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賠80萬 妻要夫百萬 敗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已婚育有二子的林姓男子,卻與陳姓女同事發展婚外情三年,多次前往摩鐵、溫泉旅館偷情,林妻發現異狀後找來徵信社跟監,一0九年四月間,還在國道三號烏日區環中路附近涵洞「車震」,趁二人全裸偷情時抓姦,陳女簽下協議書願賠八十萬元,林妻仍不滿意,再打官司向林男求償一百萬慰撫金,但遭駁回。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在一00年結婚,與妻子育有二名子女,不過林在職場認識陳姓女同事多年,認識二年後,林與陳女發展婚外情,陳女明知林有家庭,但仍多次在汽車旅館、溫泉旅館發生性關係,林妻在一0九年間發現異狀,找來徵信社跟監。
林與陳女於一0九年三月間前往溫泉旅館、汽車旅館各一次,每次停留約二至三小時,都被徵信社掌握,同年四月十八日下午林開車載陳女前往台中市烏日區環中路附近的國道三號涵洞內偷情,雙方全裸在車內性行為,林妻與徵信社人員開門抓姦時,二人全裸,當時陳女承認的確與林發生婚外情,賠償八十萬元,事隔三個月後調解離婚,林妻再向林求償一百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林的確與陳女有發生婚外情,依法得請求八十萬元的慰撫金,不過根據民法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也同免其責任,林與陳女都是侵害林妻配偶權的共同行為人,都有非財產損害的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陳女已與林妻簽訂協議書,同意賠償八十萬元,林妻同意放棄對陳女與林的性交行為,產生的民、刑事的請求,而陳女已給付八十萬元完畢,根據民法,林妻所受的精神損失,已獲得填補,無從再對林請求慰撫金,駁回林妻訴請,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