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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墓墜火坑 男7成過失國賠打折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蔡姓男子十年前到彰化縣永靖鄉第一公墓掃墓,燒紙錢時因土堆泥沙滑動,不慎摔進焚燒坑中,造成全身近六成燒傷。他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最高法院認定公所有疏失,判決賠償一百九十七萬餘元確定。

為因應每年掃墓人潮,永靖鄉公所在公墓原有金爐旁設置長約九公尺、寬三公尺、深二公尺的焚燒坑。一0一年四月二日下午,蔡男前往公墓祭拜亡父,焚燒紙錢時因土堆泥沙滑動,重心不穩滑入焚燒坑,受到全身近六成的燒傷,治療後左右手掌疤痕攣縮,皮膚排汗功能喪失一半。

蔡男認為,公所未在焚燒坑旁派專人注意、設置警示標誌,四周也未用圍籬隔絕,有明顯疏失,提出近一千四百萬元的國賠訴訟。

公所答辯,設置焚燒坑無需調查地質、取得執照,且西面有排水溝,北與東面為焚燒金紙平台,並架設高一百公分鐵網,南面有八十公分高的土堆。蔡男強行攀爬南面土堆焚燒金紙釀事故,與公所設置或管理焚燒坑沒有因果關係。

一審彰化地院判決鄉公所勝訴;二審、更一審皆認為公所也有疏失,各判賠一百八十六萬餘元、六十八萬餘元。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指出,公所設置焚燒坑欠缺周詳的安全性思考,且設置焚燒坑五年期間均未設置警告標誌,欠缺安全管理,應賠償六百五十六萬餘元;但蔡男貿然站在土堆上丟紙錢,應自負七成過失責任,判決公所應賠償一百九十七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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