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蘇姓男子前夥同友人強盜莊男、王男等人財物與毒品等,一0八年一月間凌晨於仁德某釣蝦場遭莊、王等人擄走,蘇遭釋後立即至醫院驗傷並報警提告,莊、王等四人後續分遭擄人勒贖、妨害自由判刑,全案上訴二審,高分院審酌莊等無以金錢取贖之不法所有犯意,依妨害自由改判。
一0八年一月廿一日,蘇男友人王男商借廿萬元,適巧綽號「鴨子」的莊男欲找蘇鑑定K他命純度,兩人遂一同前往與蘇碰面,蘇疑因欠債所迫,夥同前女友胞弟持兇器強盜兩人身上廿萬元及K他命等。莊、王兩人遂決定押走蘇逼其返還損失。
隔日,莊、王夥同許姓男子、林姓男子等,於仁德某釣蝦場劫堵蘇男轎車,眾人分持棍棒刀具等砸車並將蘇男擄走施暴,要求蘇打電話給親友要錢,須分別償還莊、王兩人廿萬、卅萬才能離開。然而遍訪親友卻無人能幫忙,沒錢能支付債務。
一月廿四日,莊等四人向蘇女友要求以其他值錢物抵債,雙方商議後蘇男女友遂以交付K他命、金飾等贖人,莊等人最終僅收下K他命,金飾交由蘇男並將其釋放。
蘇獲釋後則立即至醫院驗傷並至一分局提告,莊等四人最終被依擄人勒贖送辦,一審莊、王分遭擄人勒贖判刑五年、許被判刑四月,易科罰金十二萬,林則被判刑六月,易科罰金十八萬。
案經上訴二審,參照相關對話內容、證人供述等證據,蘇與莊、王等有債務糾紛,認莊、王兩人主觀上應僅為取回前遭強盜金錢及毒品等財物,審酌雙方以成立和解並賠償,依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改判莊、王二人有期徒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