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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侵同居人女兒 判7年6月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竹范姓男子利用同居人的女兒擔心抽菸一事被母親知道,逼迫少女與其性交,再「借錢」300元給她。高院認為范男明知少女有智能障礙竟予性侵,還反稱遭誣陷,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例的脅迫性交罪判刑7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范男與同居女友及其十七歲女兒同住,少女因有智能障礙而領有殘障手冊。民國109年9月14日至17日間某日上午7時許,范男見同居人載其他小孩外出上學,家中剩兩人獨處時,要求少女與其發生性關係,完事後給她300元。
同年月18日,范男想再度性交遭拒,少女因無法忍受而離家,並將前次受害過程告訴母親。范男遭逮後被檢方依法起訴。
法院審理時范男否認性侵,辯稱少女之前曾向他借錢被拒,因擔心少女胡思亂想,才會問少女是否要借錢。
高院指出,范男若想要借錢給少女,大可待少女起床後再給錢即可,何須在少女睡覺時意圖擅自闖入房內?又何必不斷傳訊息要求少女開門?且曾傳訊問少女是否要300元,與少女證述的「范男做愛一次會給300元」相符。
此外,少女傳訊息向母親表示遭范男亂摸及被要求發生性關係後,范男也傳訊息給少女稱:「你抽菸的事,我都沒有講」。高院認為,足以證明范男利用少女害怕抽菸東窗事發,脅迫少女性交。
高院痛批范男明知少女有智能障礙,為滿足性慾而性侵,嚴重影響少女身心發展,且犯後否認犯行,還反指被少女誣陷,依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例的脅迫性交罪中的以脅迫方式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刑七年六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