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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講>勞資關係演進者—應受敬重的一群人
王冠斌
今天,時值歲逾五十好幾的我,聽聞在個人人生中扮演很重要的貴人—前台南縣政府勞工局科員蘇文宗先生,他是我人生中,二十年前帶領我進入勞工聖堂的人—他辭世已近一年,但我卻沒能在忙碌中和他見面敘舊,眼前剩下的,就是遺憾。我同時認為,我是否也錯過了生命中的什麼,或忽略了平時最簡單的幸福,就是每日的問候。
我國勞資關係走過了時代的各階段,也許現在是近程、中程、還是遠程,每個人都有不同的體驗及看法。但對於只有二十多年勞資關係經歷的我,在很多前輩眼中及為勞資關係奮戰的前輩裡,也不過是一個新兵,因為沒有經歷過抗爭、衝撞、流血及陷入牢獄之災的人,是難以體會箇中滋味。
另外,偏佈全台勞動主管機關的各局處人員,也扮演歷史中另一個重要的角色。猶記,在蘇文宗前輩耳提面命中,勞工所面臨的處境及資方的經營,要如何客觀及細心觀察中,了解彼此的問題及解決,這在他的身處機關的中立角色中,要如何兼顧法制及社會文化,是一件需要人生歷練、不容易的心智能力。而我,也深受教誨,更深知,有智者提攜、提點是一種福氣,但當下也不容易領會。
這幾年勞資關係有了重大的改變,不管在法制面、體制面及文化面,除了質變外,最重要的是文化上的風氣改變;比如,勞資關係在講求更多的法律權利的請求及權力上的強弱,造成了更多的勞資間不安全感及信任基礎上的崩裂,常見現象歸納如下:
- 主管機關面臨應依法行政還是代議制度文化的妥協
勞資爭議,是一種企業與受僱勞工間的法律上爭議。勞資間有任何爭議,當然各地的勞工主管機關,應作為一個解釋法令及行政裁量的受信任執法單位。但現今,就個人觀察,在動輒讓一方有何自認受到不公平待遇時,所處的承辦人員,恐面臨投訴、檢舉甚至受訴的困擾,這對於承辦人員而言,極為不公平。
但曾幾何時,風氣至今,承辦人員應受到公法上的保護,卻未見積極的保護制度。如經查,未有如舉發者所陳,其名譽及公務上有何公務人員服務法上之保護?剩下的,只有處分的可能;實讓個人認為,應有更積極的保護作為,如這次台南二位警員受害,一樣讓人痛心,但遠不及於其所生之父母之痛。
- 調解委員機制的無力及制度上支持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制度,在二十年前為勞資雙方代表之委員機制,並由主管機關擔任主席(目前該機制仍存在);這制度,雖然偶爾遭人詬病,但也算是一個相對嚴謹的保護措施;這與目前獨任調解機制,相對不容易地多了一道平衡,也多了更有效率的調解率。但是,這對於身處弱勢的企業主或勞工,恐怕容易陷入不確定的法律解釋及文意上理解能力,更遑論資本能力不同的一方(資本能力,未來一定是企業主)。
勞資爭議調解人員,在現今體制上,除了應受一定時數之回訓外,對於調解期間之表現、表示及文意上之拿捏,受到勞資間一方之檢舉或投訴時,調解委員往往也得不到主管機關或法院上之支持,反而需自行舉證並無不適任之行為。這對於調解委員而言,極為不利,也風險極高。
目前部份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調解之處所,個人對於設有全程之錄影及錄音制度,表示非常之贊同。畢竟,就調解委員而言,除了係為榮譽職外,對於外部的責難,應給予的保護或客觀的事後檢視,對於三方而言,都是一個既簡易又不致讓人退卻的一個保護機制。
三、社會風氣修正與價值觀的倫常倫理觀
勞資關係,本係互助,也應和諧;既為寄生關係,亦為依存關係。相信這應是社會多數的理解關係。
這幾年來,常見司法機關,如調查局搜索勞工之個人處所,係因勞工背離職務上之義務及法律上之脫法行為;而資方,違反法律上之作為義務,而受有爆料或投訴,這是近十年來,不斷在司法及媒體上所見。如今社會風氣及價值觀愈發極端,亦讓人不安;實因大家所見之正義或公道,越來越抽象化,變成一個台詞或一個包了毒衣的糖果,也造就了更多的對正義行使的價值各有看法;這在勞資關係的法律上,便成了工具,而非一個普世的倫常及倫理觀。
四、小結
我國勞資關係要往前走,不是靠法律的保護及保障,就能讓勞工權益更加受到保障及提升,因為法律不過是一項工具;但勞資關係的互助邁進,應該是對於法律制度及體制上,應積極面對的課題:
1.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工作尊嚴,應不受勞方、資方或第三人之不當行為所干擾,進而影響其工作權利及心裡負荷;對於其工作權之保護,應有更積極之作為,如增加人員編制,而非約用、約僱人員或專案人員;否則,其工作權之保護,更次等於勞基法上之勞工身分,豈不怪哉。
2.調解委員之保護機制,近期以來調解委員的確也解決了更多的訴訟案件,但調解機制形式化的情況,並未落實於調解機制的嚴謹查證及闡明能力,這限縮了調解發現真實能力的制度,而形成另一個折衝文化的妥協及調解委員調解績效的文化胡同,這反而傷害了調解核心精神。
(作者為勞動調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