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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的一方不能訴請離婚?憲法法庭將開庭辯論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聲請離婚的當事人及審理離婚案的法官等人,認為民法中關於,夫妻可歸責原因較少的一方才能請求離婚的規定,已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及憲法基本權,聲請大法官釋憲。憲法法庭審酌後將五案併案,訂於十一月十五日開庭言詞辯論。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法官朱政坤曾經在判決中,寫給八歲小孩「父母離婚不是你的錯」一文,感動許多人。朱政坤另審理三件離婚官司後,認為民法規定有錯及責任的配偶不得打官司要求離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後聲請釋憲。
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規定採消極破綻主義,如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的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的一方得向責任較重的他方請求離婚。
高姓及方姓民眾也主張,民法規定夫妻中可歸責原因較少的一方才能請求離婚,已侵害人民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離婚自主權,有牴觸憲法疑義,在官司確定後聲請釋憲。
此外,梁姓女子向法院訴請離婚指出,與丈夫協議離婚未果而搬離住處,隔天丈夫企圖輕生。法院認為雙方婚姻破裂,梁女可歸責程度較大,依民法規定不得請求離婚,判梁女敗訴確定。
梁女原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受理後與其他聲請案一起併案審理,但她事後撤回聲請獲准。憲法法庭表示,五案聲請案會繼續審理,訂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進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