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一家知名排骨店去年發生勞資糾紛,郭姓男子在臉書社團上代勞方出頭,PO文指稱店方欺壓台南人,被控誹謗。法官認為郭的貼文內容屬於憲法保障的意見表達自由,判他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郭男於去年十月廿三日下午四點半左右,在臉書社團「台南諸事會社之台南大小事」以化名貼文,內容指稱「××排骨飯欺壓我們台南人…。××排骨雇用大陸跟越南人當主管欺壓台南人,我們台南沒有加班費,因公受傷休息,公司不幫你請領勞保…」,及「××排骨欺壓我們台灣人、我們台南人給××排骨賺錢,這些主管還這麼欺壓我們台南人」等語。
由於這件勞資糾紛案,已經勞工局調處成立,和平落幕,雙方中止勞資關係。然而,業者認為,郭男在網路上張貼內容不實,足以貶損公司的名譽,對他提告,經檢方認涉誹謗罪嫌起訴。郭否認犯行並且辯稱,他是依據友人跟他說的內容,善意發表友人所陳述的困境與基層勞工的無奈。
台南地院傳喚郭男口中的友人出庭證述,郭講的內容都是自已親身經驗,照實讓郭知悉。最後,法官認郭男因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之事為真實,並非全然憑空虛捏而未予查證,或屬不當渲染的惡意評論。「欺壓」二字更屬郭個人的主觀評價用詞,若依歷史文化、宗教信仰、價值觀的不同認同層面,每個人的解讀都不一樣。郭就陳述事實後的評論、意見,雖用詞令告訴人不悅,也應予以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