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針對前年發生的萊劑爭議,行政院函告台中市府公布的食安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中巿府不服提訟。一審裁定駁回,中巿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一審未審查中巿是否當事人適格,廢棄原裁定、發回北高行更裁。
去年萊豬開放進口,台中市政府為因應萊豬來台,制定相關自治條例。但行政院宣布,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也發函告知台中市政府,指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屬無效。
中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行政院函告的性質,並不是行政處分,因比裁定駁回中市府的請求。
中巿府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中巿府是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非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並沒有因自治條例經行政院函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原裁定沒有查明台中巿政府是否為適格的當事人,僅以法規審查權限而認定函告非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屬違法,因此將原裁定廢棄,發回由北高行更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