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南市安順國小六年級林姓學童,六年前到安順國中游泳池上游泳課時不幸溺斃。家屬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一審判決校方有過失應賠償五百餘萬元,二審認為學校免責,改判免賠。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免賠確定。
民國一0二年五月十六日上午,林姓學童的班級上游泳課,由鄭姓班導師、石姓游泳教練帶全隊到隔壁的安順國中游泳池上課。林童卻在泳池中發生溺水意外,救生員發現後立即搶救,但仍於急救後不治,死因鑑定為「生前溺水導致肺水腫窒息」。
男童的父母不滿,認為校方有疏失,包括石姓教練與導師未及時察覺學生溺水,造成對搶救時間的延誤;且一名教練帶領十七名學生上課,未依師生比例一比十五配置,學校泳課違反規定。
家屬也主張,安順國中泳池未配置足夠救生員、救生器材,管理、設施有欠缺,致學生離開水面後無法進行急救,因此提出國賠訴訟,要求校長、老師、教練等應連帶賠償近八百萬元。
一審台南地院認為,安順國小與教練有過失,判決兩者應連帶賠償五百餘萬元。台南高分院指出,教練與導師等人對於意外發生並無疏忽,已及時發現溺水事件,急救過程無不當,也認定泳池救生員的配置、管理無欠缺,改判免賠。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因此駁回家屬上訴,全案免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