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二十九日做出第七八五號釋憲文,認為警察、消防等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勤休方式,及服勤超時補償等規定,因規範不足已違反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相關條文規定違憲,應於三年內修正。
高雄市消防局張姓、徐姓消防員於民國一0一年間,認為「勤一休一」超時服勤不合理,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天八小時、陞任為組員或科員,及請求給付超時服勤加班費或補休假。
但因要求均遭到否決,兩人不服提起複審及行政訴訟,遭駁回後,決定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包括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大法官指出,兩法規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的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框架性規範,已違背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的意旨。
大法官也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中,雖規定對於超時工作者,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補償,但對於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卻未設必要合理的特別規定,也違反憲法服公職權意旨。
大法官認為,針對上述相關違憲的條文規定,相關機關應該於解釋公佈之日起的三年內檢討修正。
不過,高雄市消防局「一勤一休」的休假方式,大法官認為並沒有違憲,但相關機關仍應基於憲法健康權最低限度的保護要求,對外勤消防人員服勤的時間及休假安排,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