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煤用量認定變變變?中市再槓環署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環保署函文台中市政府,告知中火生煤用量容許增量百分之十,但環保署一0五年對高雄市政府的解釋函,卻載明「生煤用量屬可控制條件,尚無規定百分之十容許誤差」。中央法令朝令夕改,限縮地方政府減煤權,台中市環保局表達強烈遺憾。
 台中市環保局表示,中火領有環保局所核發的「生煤使用許可證」,是依據環保署今年修法前所施行的「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汙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所核定,該辦法並無所謂百分之十容許誤差值,環保署一0五年針對高雄市政府提出生煤使用量百分之十疑義,清楚函覆「尚無規定百分之十容許誤差」,市府一0六年核定給中火的生煤使用許可證,也無載明百分之十容許誤差,該解釋函明確裁示「超量即屬違規」。
 環保署今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固定汙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固定汙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與燃料使用許可證合一,生煤使用量放寬認定有百分之十的容許誤差,地方政府減煤權因此大幅受限。
 環保局強調,減煤已成為全球趨勢,環保署身為中華民國環境保護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未與時俱進,更修法放寬生煤使用量,大開環保倒車。環保局表達強烈遺憾,將依據台中市議會通過的生煤管制自治條例,要求中火落實減煤四成,若違規就依照空汙法開罰。
 環保署發布新聞稿表示,這是中市府對法令有誤解,空汙法中分為第二十四條的「工廠製程之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操作許可)及第二十八條的「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汙染物質許可」(生煤許可),兩者是不同管制規範與概念。
 環保署指出,台中火力發電廠百分之十容許差值是「操作許可」的規定,中市府卻以環保署一0五年函文高雄市解釋「生煤許可」的內容混淆,硬將生煤許可規定套入操作許可,是誤解法令、張冠李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