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兆豐銀行美國紐約分行六年前因違反洗錢防制規定遭裁罰一點八億元美金。兆豐銀認為時任董事長蔡友才、總經理吳漢卿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對二人求償台幣五十七億六千餘萬元。一審判決蔡、吳免賠。台灣高等法院四日改判蔡男應賠償五千萬元。
美國於民國一0四年執行年度金融檢查,認定兆豐銀紐約分行因未有效執行防制洗錢遵循計畫,提出八項立即改善事項、七項應改善事項。
兆豐銀行主張,蔡友才、吳漢卿輕忽金檢報告的缺失,沒有任何積極處置,導致次年八月遭美方裁罰一點八億元美金,也因內部缺失被金管會裁罰台幣一千萬元,認定二人對於美方與金管會裁罰要負責,向兩人連帶求償五十七億六千萬元損失。
一審台北地院指出,公司負責人是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美國司法實務有「商業判斷法則」,認為企業商業行為多少具有風險,為避免事後司法訴訟不當牽制商業活動,即使經營決策致公司虧損,事後也證明決策錯誤,法院也不應「事後猜測」認定負責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除非能證明負責人出於「惡意目的」,或「資訊不足濫用裁量權」,或「存有重大利益衝突關係」,才應負責。
最後認定兆豐銀無法證明蔡、吳有惡意目的情事,也無法證明銀行遭裁罰與兩人行為有因果關係,判決兆豐銀敗訴。
高院審理認定,蔡友才因為過失,導致兆豐銀發生總行對海外分行管理功能不彰、未督導海外分行建立有效法令遵循制度等狀況,導致兆豐銀受罰,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審酌後判決蔡友才賠償五千萬元,吳漢卿仍免賠。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