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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主任誘騙少女拍裸照性侵二審改判二十七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李姓補習班班主任被控於七年前起,以佯稱提供內衣模特兒工作為由,誘騙五名少女提供自拍照,再恐嚇威脅拍裸照、甚至性侵。一審依違反兒少法等罪將李男判刑二十五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李男惡行重大,七日改判二十七年。
目前在押的李男七日到庭聽判,宣判結束後,高院隨即召開延押庭,庭後還押台北看守所。
判決指出,李男(三十三歲)於民國一0四年間,以女子身份在臉書隨機向多名國、高中少女發訊息,佯稱徵求內衣模特兒,騙對方提供自拍內衣、裸照,或不雅照就可以賺得酬勞,多名少女因此受諞,各傳十多張至數十張裸照給他。
部分少女事後覺得不妥,李男就另用假帳號恐嚇少女、揚言散布照片,脅迫少女每天傳裸照,其中有一名少女被嚇到,從國中、高中先後拍近六百張不雅照及影片,還匯款十一萬八千五百元給李男。其中有五名少女報案,警方於一0九年十二月間將李男逮捕。
一審桃園地院開庭時,李男承認徵求少女擔任內衣模特兒,但辯稱是少女「主動」傳照片給他,未恐嚇、未脅迫,自己遭到誣陷。但法院不採信認定李男惡性重大,依違反兒少法等罪判刑二十五年。
檢方及李男均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李男一再以雷同手法犯罪,根本毫無悔意,且先前有類似前科,卻未能警惕,七日改判二十七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