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區李先生問:有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召集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即由公司代表人以公司增資急需資金為由,邀約我們認股,我們就交付認股款,公司則交付增資認股書給我們作為憑證,但是事後公司卻未依法定程序進行增資,請問雙方所訂立的認股契約,在法律上有效嗎?
答: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非經股東會的決議,不得變更章程。股東會進行修改章程時,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的同意,始能作出變更章程的決議。公司的資本額,為章程應記載的事項。未經上述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公司章程上的資本額則無法變更。
公司法規定公司非經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如有違反,該發行股票是無效。又,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由原有股東及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外,應申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再者,公司法規定公開發行的新股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資本額後,才可以發行新股。這些規定目的,都是為確保公司資本的實在,以免有詐騙之事發生。
但是,李先生所陳述的事實,係公司與股東或第三人間協議辦理公司增資繳納股款所涉契約的成立及債的效力等實體事項,為民法契約的事項,只要有雙方意思表示的合致,契約即成立生效,與上開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有所不同,故李先生所持的認股契約是有效的。
(作者/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