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吳姓男子因不滿就讀高中的兒子曠課達一百多節課,雙方去年底在住處發生爭吵,吳男氣不過揮拳痛毆兒子造成擦挫傷,結果遭兒子提告,高雄地院依傷害罪判三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吳男因不滿十七歲就讀高中兒子曠課達一百多節,因氣不過動手揮拳毆打小孩;吳姓少年不甘心前往報警驗傷,警方也依規定製作筆錄移送。
高雄地院審酌吳男未取得兒子諒解,據此依兒福法中,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加重規定,要加重刑期二分之一,加重後刑度超過五年,所以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吳男被依傷害等罪判三個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