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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對毒蟲強制採尿 違憲

憲法法庭: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2年內失效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一名涉毒的陳姓男子遭警察押到醫院強制插導尿管採尿,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侵入性」採尿重大侵害人權,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十四日作出一一一年憲判字第一六號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0五條之二有關司法警察官強制採尿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應自判決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失效。憲法法庭指出,本判決公告前,已依相關規定採取尿液而尚未終結的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0五條之二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二0五條之二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並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以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疑慮,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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