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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房屋租約公證 權利更有保障
左鎮區卓先生問:本人目前有房屋欲出租,請問房屋租賃契約是否需要公證?有經公證過的租賃契約,與未公證過的有何差異?
答:社會新聞常見「假房東騙租金」、「惡房客毀損房屋」租屋糾紛,很多人會心存疑問,房屋租賃契約經過公證是否能有較好的權利保障?然而,房屋租賃契約的生效,法律並沒有規定需要公證,一般很多民眾都是至書局買制式的房屋租賃契約書,或自行上網下載租賃契約書,然後經出租人、承租人雙方達成共識、簽字,該份房屋租賃契約就有效力。
公證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從而,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若遇上糾紛,如租客不依約給付租金、租期屆滿租客仍賴著不走、房東不返還押租金等,因房屋租賃契約有公證,要解決上開問題就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減免進行繁瑣耗時之訴訟程序。
最後附帶說明,公證租約強制執行的效果,僅限於公證法的法定範圍,若租期未屆滿,房東因租客欠繳租金而要終止租約;或租客積欠違約金而房東請求對租客強制執行,只要租客提起違約金的爭議或者酌減的主張時,執行法院就不會進行違約金的強制執行,在上開狀況下,房東是無法逕持公證租約聲請強執行,而只能提起訴訟。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