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高雄黃姓女童長期受林姓繼父施虐,不但遭限制只能吃一口飯,還被虐打全身是傷,六歲時體重僅十三點五公斤,骨瘦如材,高雄地院依殺人未遂、妨害幼童發育等罪判四年二月,全案可上訴。
高雄地院判決指出,黃女民國一0二年未婚生下女兒後,一0七年底又與林男登記結婚,但他卻自一0七年十月間和母女二人同住在高雄市三民區一處租屋處起,涉虐童至一0九年九月市府社會局接獲通報。
黃姓女童向檢警表示,從跟繼父一起住開始,常常只吃一口飯就會莫名被收掉,伸手拿食物還會被棍棒或手打,所以都吃不飽,導致半夜有時只能偷吃餅乾跟冰的飯菜。
黃姓女童說,平常肚子很餓時走路會搖晃、想睡覺,「爸爸在家會打我,從我讀幼稚園大班開始每天打,用愛的小手、棍子還有手,除了尿尿地方身上都被打過,我脖子的傷是爸爸抓的,他掐住我脖子,我沒辦法講話,他放我下來時我幾乎都沒氣了」等語。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他所犯之刑不符緩刑要件,且其犯後辯解多端,或謊稱女童自殘、只有打小腿、輕輕掐脖子等避重就輕,試圖美化犯行等,加上他在不同訴訟階段,採取不同策略陳述,顯然在玩弄訴訟技巧規避卸責,難認有真實悔意,因此依殺人未遂、妨害幼童發育等罪判四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