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原本在調查局某市調查處機動站的高姓組長,前年底遭六名女調查官指控性騷擾,調查局調查後記一大過處分並調職。高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處分適當,判決高員敗訴。
高員為調查官班第三十七期結業,民國一0七年起擔任某市機動站組長,負責犯罪防治業務。
前年底起,高員接連遭六名女調查官指控,涉嫌於一0八年至一0九年間,多次在工作或辦案期間,對女調查官言語性騷擾或不當肢體碰觸,包括在交談或遞交物品過程中,碰觸女同仁手背、拍大腿、手腕、手臂內側、胸罩,或碰觸肩部、攬肩、碰觸臀部等。
調查局督察處接獲檢舉後展開調查,約詢高員說明,最後認定高員曾多次以不當言語或肢體碰觸女調查官,內容足以聯想到性話題,使對方感到不舒服,決議記大過,並改調基隆站調查專員。
高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主張未對六女性騷擾,反指她們有遲到、翹班、公文延宕等過錯,才會予以責備,對方因此懷恨在心、不實誣陷。
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高員確有不當碰觸女同仁身體,或談論性暗示意味的話題,且非偶一為之,調查局予記大過的處分,沒有違誤相關法令,判決高員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