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林先生問:我朋友老張考量疫情加台海兩岸危機升高,想移民紐西蘭以分散風險,更異想天開,打算隱瞞太太去國外與當地人結婚,快速取得居留簽證,請問老張在國外結婚,台灣會有重婚罪的刑責嗎?
答:我國是採一夫一妻制,同時有兩個或以上的配偶就算是重婚行為,法律也有明令禁止重婚。我國刑法第二三七條明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民法第九八五條:「一,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二,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台灣人受中華文化熏陶,認為男女之間若非經結婚儀式及登記,都不算合乎禮儀的正常婚配關係。然而各國法律規定不同,在紐西蘭當地法律承認「事實婚姻」只要有事實上的「同居生活」兩年,就是事實結婚,雙方分開時還可以平等分配取得財產。舉一個當地相關婚姻認定的判決,史蒂芬及瑪麗一起生活二十七年,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瑪麗過逝前,立下遺囑將名下房產遺贈給其手足派翠克,而留給史蒂芬的是骨灰,並且深情表示感謝史蒂芬多年陪在身邊,不希望自己的骨灰被拋灑,她永遠愛史蒂芬,願以骨灰相伴。結果史蒂芬以存在「事實婚姻」,要求分房產價值的一半。派翠克則主張史蒂芬及瑪麗兩人間僅存有「好友關係」為由拒絕。此案經法院調查相關資料及證人證言後,認定史蒂芬及瑪麗兩人間存有事實婚姻關係,判決史蒂芬可以取得房產價值的一半。
且不論紐西蘭的法律如何規定,如果張先生刻意隱瞞太太去國外與當地人結婚,以求快速取得居留簽證,根據台灣的法律確實會涉有重婚罪的刑責。 (作者∕李合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