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駕駛罰一萬八千請求免罰遭駁回

記者潘立明/基隆報導

已離異的陳姓女子開車行駛中山高速公路與子女面會,回程收到國道警察舉發「危險駕駛」1萬8000元罰單。陳女以身體不適、且不熟路況,一時緊張,來不及使用方向燈就變換車道,深感抱歉,受罰恐失去生計,訴請撤銷罰單。基隆地院審結,裁罰無誤,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女去年8月5日上午駕車行經中山高北向五股交流道出口路段,從外側車道變換到輔助車道,再跨越槽化線進入減速車道,過程未使用方向燈,跨越槽化線後才險些與減速車道車輛發生碰撞,國道警察舉發違規。

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認定陳女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違規行為,裁罰1萬8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陳女不服處分並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開車到桃園與未成年子女會面,回程行經五股交流道,突感身體不適、眼前模糊,為免發生車禍釀成憾事,才變換車道離開國道。因事發突然且不熟路況,一時緊張,來不及使用方向燈就變換車道,深感抱歉。

陳女表示,她是全職外送員,如原處分成立,將喪失唯一經濟來源。她與前夫離婚後,子女與前夫同住,如原處分成立,前夫必將拒絕她與探視孩子。此外她還有債務,也要賺生活費,希望撤銷原處分,從輕裁罰,讓她能維持生計。

法官指出,觀看警方提供違規影像,可見陳女開車從國道外側車道切入輔助車道、跨越槽化線,再切入減速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且明顯逼迫減速車道的車輛往右偏,使兩車幾近短暫平行同一車道,可能危及其他駕駛人安全,縱非故意,也顯有過失可歸責,舉發、裁罰並無違誤。

法官說,陳女指突然身體不適、視線模糊,有立即駛離國道,但未提出證據,難予採信。況且當時如確有身體不適,更應小心駕駛,而非因心急未使用方向燈,即加速連續變換車道、跨越槽化線,反而更易導致其他用路人車危險,難藉此解免責任。

至於陳女說她是全職外送人員,原處分影響其生計,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章行為,屬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裁決機關本應依法裁決,陳女主張不能做為免罰依據。陳女確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違規行為,陳女訴請撤銷原處分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