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撿到皮夾取出現金2千元 判罰金6千元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蔡姓男子在別人的機車置物籃拿到一個皮夾,據為己有並取出裡面的現金二千元後,直接將皮夾丟棄,事後被查出,依侵占遺失物起訴,法院判他罰金六千元,案可上訴。

今年七月九日上午,蔡男(廿四歲)在台南市住處停車場,見楊姓女子的棕色皮夾遺忘在機車前置物籃內,蔡男見四處無人,將皮夾侵占入己,步行至永康區某大樓一樓的飲水機處,取出皮夾內現金二千元後,將皮夾內郵局及銀行提款卡、身分證等物,一併丟棄。楊女發現皮夾不見報警,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查出蔡男涉案,移送法辦。

蔡男辯稱,他沒拿楊女的皮夾,飲水機處監視器拍到他拿的皮夾是朋友的,但他不知道朋友的名字,也不知道如何跟朋友聯絡。法官認為,蔡雖辯稱監視器錄影畫面手拿皮夾,是其友人所有,但無法提供友人真實身分或聯絡方式,辯解真實性如何,即屬無從檢驗,蔡所辯顯屬「幽靈抗辯」,不予採信,應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