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韻詩遭潑漆求償 主嫌判賠40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香港藝人何韻詩三年前來台參加「反送中」活動時遭人潑漆,被控潑漆的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成員胡志偉被依毀損罪判刑三月定讞。何女另對胡男提訴求償。台北地院二十四日依刑案判決結果,判胡男應賠償四十萬元。

民國一0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何韻詩前來台北市參加「九二九台港大遊行:撐港反極權」活動,她在接受媒體受訪時,突然遭蒙面男子潑紅漆,警方獲報後將涉案的胡、梁二男逮捕,檢警後續查出另有九人涉案。

胡男等人供稱,因不滿當時「反送中運動」的理念及訴求,且得知何韻詩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人可能受邀來台,決定策劃犯案。台北地檢署於一0九年六月九日偵結,將胡男等十一人依強制、公然侮辱、毀損、違反集遊法等罪嫌起訴。

一審台北地院指出,胡男確實有對何女潑漆,致其衣物不堪使用,依毀損罪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同案其他十人,法院認為罪證不足,均判無罪。高院今年一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何女對胡男等十一人提起民事求償五百萬元。法院依據刑事判決結果,再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等,判決胡男應賠償四十萬元給何女。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