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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辱罵網路玩家虛擬角色 涉刑責
阿牛某日在家以暱稱「我中路你滾開」的名義進行「英雄聯盟」線上遊戲,遊戲過程阿牛因不滿暱稱為「野豬騎士」之小龍玩家未能順利合作,阿牛遂在遊戲結束後,直接在結算畫面聊天室對「野豬騎士」傳輸「這個垃圾玩的爛不承認,被隊友噴嗆法院ㄟ」、「不知怎麼玩的,可能現實本人是殘廢之類的」、「不然就是通知水肥大隊檢查看你腦部是不是糞便裝太多屎ㄏ」、「小白癡別上法院了」、「乖乖待在家裡當個一輩子沒出席(應為習)的米蟲就好」、「在社會上被人當奴隸,在遊戲中被人當廢物」等語句。小龍不甘受辱,即將上述對話截圖持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
他人於虛擬網路世界所創設之角色是否為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的保護對象?我國司法實務採取肯定之見解:「現實世界之個人透過網際網路,使用暱稱、別名、帳號等化身進入虛擬社群,以此名義展現自己,並與其他亦由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之網路化身進行競爭、合作等互動交往,而逐漸在社群成員間建立起人際網絡,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此點與個人在現實世界中,亦係在不同場域扮演角色、展現自己,因此以各種形貌與不同場域之成員建立連結產生評價,二者並無不同」(台灣高等法院一0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二0一號刑事判決參照)。
再者,阿牛上開行為到底是構成刑法的「公然侮辱罪」或是「誹謗罪」?按「侮辱」指未具體指摘事實之抽象謾罵,讓人在精神或心理上感到難堪或不快,達到貶低他人人格的行為;「誹謗」則指針對特定具體事實,明知並非事實,卻惡意捏造並散布使他人知悉,以毀損他人名譽。觀諸阿牛上開語句應屬未具體指摘事實之抽象謾罵,足以貶低阿龍之人格,故阿牛所為上開行為應屬「侮辱」;且遊戲結束後之結算畫面聊天室為多數人得共見共聞,故符合「公然」之要件,是以阿牛上開行為應構成「公然侮辱罪」。
由上可知,無論是個人在現實世界或虛擬社群所展現的人格形貌,法律上都給予相同的保護,故無論在現實生活抑或網路世界都須謹言慎行,切莫為逞一時口快而遭刑事處罰還須負擔民事賠償後,才後悔莫及。
(作者/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林德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