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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11月30日實施納管 警籲民眾勿觸法

記者曾厚銘/彰化報導

電動自行車不再無法可管!彰化縣警局表示,立法院於今年四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法修正,並於五月四日由總統公布生效,將俗稱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除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預計於今年十一月三十日正式施行。

新法修正施行前,已購買並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粘貼審驗合格標章的微型電動二輪車,亦應於新法施行後二年內依規定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牌照,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至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若為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則將依規定沒入。

彰化縣警察局表示,微型電動二輪車正式納入牌照管理後,透過員警交通宣導及執法,將可減少超速改裝、未戴安全帽等交通違規情事,可大幅減少改裝電動車之亂象,另為確保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之安全並加強管理,今年迄今已取締微型電動二輪車未經審驗合格卅九件、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六三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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