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準備金利率調升不影響短年期保險商品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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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準備金利率調升不影響短年期保險商品保費。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金管會為確保保險業者穩健經營,維護保戶權益,並使新契約之準備金負債能適當反映市場利率,於111年10月27日公告調整人身保險商品各幣別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利率,並於111年12月1日起適用。相較現行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於新臺幣、美元及澳幣保單各負債存續期間分別調升1碼、2碼及4碼,至於歐元、人民幣則維持不變。

依據宏泰人壽的市場觀察,主管機關為降低對保險業務的衝擊,因此將實施日期訂於12月1日,使得有些原本這個月就想要簽下保障型保險商品保單的保戶,收到消息後臨時踩了煞車,為了可能調降的保費而採取觀望的態度,等待12月1日後再行投保。

宏泰人壽對此特別說明,如同金管會新聞稿所揭露,保險公司會依照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提存責任準備金,在進行保險商品定價時,將責任準備金的提存歸為成本納入考量,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提高,確實可能使部分商品的新契約保費有調降空間,但主要可能調降保費的保單,多為長年期保險商品,對於短年期的保險商品並無影響。「意外疾病天天在,完整保障不可少」,宏泰人壽也建議保戶可先諮詢壽險顧問並審慎評估,避免投保的空窗期使得保險保障來不及支應。

宏泰人壽10月份刷新今年保障型商品新契約銷售紀錄,除了宏泰人壽醫吉讚醫療健康保險附約(HSD)、宏泰人壽安心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HSE)等醫療保障類保單深受歡迎之外,宏泰人壽意外傷害保險附約(RPA)、宏泰人壽有骨氣傷害保險附約(BRPA)等針對意外傷害提供保險保障的商品亦受保戶青睞,這類型的保險附約皆為短年期商品,保費不受責任準備金利率提高的影響,可與主約靈活搭配,當不幸發生疾病或意外事故,在符合保單條款的原則下,就可申請理賠以補償損失。

宏泰人壽表示,目前保障型商品為宏泰人壽銷售主力,期望透過商品的推動,讓保戶獲得適切的保險保障。不僅如此,提供保戶正確的保險資訊是落實公平待客的根本,也是保險業應肩負的企業社會責任,因此,宏泰人壽亦持續優化保戶溝通系統,透過壽險顧問諮詢、0800客服專線、臨櫃服務等不同的方式,暢通資訊管道,確保保戶可以取得正確的資訊,讓保險保障零空窗、愛心到位很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