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彰化縣政府一0五年停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給台灣化學纖維公司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台化主張生產線停工損失鉅額提國賠,一審判彰化縣府給付台化四億七千七百萬元,雙方均上訴,台中高分院十日開庭,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等團體到場聲援,控訴台化違法燒煤、請求國賠無理。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主任吳慧君表示,台化汽電共生廠一00年未依環評承諾燒煤,燃煤鍋爐排放污染物影響空氣品質,一0五年彰化縣政府基於改善空氣品質需求,一面促請台化改用低硫成分的燃煤,按環評承諾含硫量標準為百分之零點六,彰化環保局經查核台化含硫量標準超標高達百分之零點九至一點二,超標兩倍;或增設污染防制設備,台化公司卻均不同意。台化可以重新申請燃煤許可證,卻不申請自己決定停工,如今卻要申請國賠非常不合理。
吳慧君指出,一00年台化汽電共生廠未依環評承諾燒煤,故意取得違法的許可證,依法是沒有權利燒煤,一0五年許可證到期後,沒有權利直接展延,無權就沒有侵害問題;沒有侵害問題,就沒有權利申請國賠!對於彰化地方法院做出彰化縣政府必須賠償台化彰化廠區四億七千七百萬元天價賠償金額,身為彰化人真的感到非常震驚與失望。
聯盟監事顏淑女指出,環保署一0五年三月前是台化環評監督機關,但對於台化長期燒煤不合環評承諾生煤,明顯未盡追蹤、監督,後來將環評監督權限移轉彰化縣環保局後,環保署卻在訴願決定指責是彰縣府未盡責,根本是甩鍋過去十六年的懈怠,指控環保署多次訴願期間袒護台化。
彰化縣醫療界聯盟理事長錢健文說,台化燃煤電廠排放空污包括懸浮微粒、硫化物及重金屬,危害周圍民眾心血管疾病、腦中風、肺癌及兒童氣喘,地方政府依權責為民眾健康停止燃煤許可是正確決定,且台化燃煤廠關閉後第二年,彰化懸浮微粒下降幅度、比例都是全國之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