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受傷較重未必能獲輕判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林姓男子酒駕騎機車和自小貨車擦撞成傷,事後雙方各被判刑,林男不滿自己受傷還被判較重刑,上訴以「車禍被害人判的比加害人更重」為由,請求改判,結果被駁回,維持原判決七個月。
 林男去年七月卅日中午飲用啤酒後,在雲林縣斗南鎮延平路與公論路口,與一輛自小貨車碰撞,林男骨折受傷害,經送醫治療,抽血檢測血液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結果對方鄧姓小貨車司機被依業務過失傷害判六個月,林男卻被依公共危險判七個月。林上訴並請求鑑定傷勢,看是不是符合重傷害,若是重傷害的話,被判的刑度應該會不一樣,且車禍他被判的重,量刑不當。
 法官認為,林男酒後駕車與鄧姓被告兩人的罪責不同,本即不得相互比擬。縱令林男受之傷害為重傷害(為原判決不採),亦屬原判決對鄧姓被告所犯部分論罪科刑是否有當之問題,與林男所犯之量刑,兩者不得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