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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候選人涉賄交保 檢抗告成功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首件里長候選人現金賄選案,錢姓候選人及樁腳被法院裁定交保,經檢方抗告。台南高分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十八日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地院重裁。
錢姓里長候選人被控涉嫌賄選,透過樁腳以每票兩千元向選民買票,檢警調到候選人住處搜索,扣得現金十餘萬元等物,並拘提錢姓候選人及其洪姓樁腳;另傳喚沈姓樁腳及二十多位選民釐清案情,收賄選民繳回賄款四萬餘元。
十一月十六日凌晨,檢察官聲押錢、洪二人,另沈姓樁腳及選民各交保三萬元。最後,台南地院以羈押手段不符比例原則為由,裁定錢、洪二人均交保。
台南高分院認為,錢姓候選人涉投票行賄罪且有眾多樁腳、選民指證,並有扣到選舉人名冊等資料,還有監聽譯文。此罪為三年以上之重罪,且侵害選舉公正性的國家法益甚為重大,錢姓候選人居於犯罪主要地位,且情節不輕,偵查中又否認犯罪,明顯與其他共犯或證人所述相左,其在羈押庭雖稱要認罪,供詞卻又明顯避重就輕,而選舉人名冊內容逾百人,尚有部分選民未到案,若讓候選人交保在外,即有可能勾串證人或共犯,或湮滅檢察官礙於人力不足而尚未查獲的證據。
因此,原審認為讓候選人交保十萬元,即無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且足以代替羈押,而駁回檢方聲押禁見,即有斟酌之餘地。檢方抗告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