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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于晏遭指與富商發展不正當關係 中天記者判賠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藝人彭于晏不滿遭報導,指他與中國商人發展不正常關係,以換取演出機會與利益,對中天電視及游姓記者提出民事求償訢訟。台北地院認定報導內容已侵害彭的名譽權,二十一日判決游與電視公司應連帶賠償十萬元。
彭于晏指出,去年一月底起,游姓記者未經查證,在YouTube、Facebook描述他與中國商人發展不正常關係,換取演出機會與利益,導致他陽光、公益的正面形象受損,已侵害其名譽權。
彭委由律師對游及電視公司提起一百萬元的民事連帶賠訴訟,並應在網路平台,播出兩次各十秒的道歉聲明。
游與電視公司表示,游是透過早已揭露在各大媒體的報導資訊,以輕鬆態度閒聊名星八卦,報導中已說明相關內容未經證實,也提供彭于晏的說法作為平衡,且新聞媒體無司法調查權,查證義務的標準應從寬審酌。
法院審理認為,游姓記者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即透過報導指稱彭于晏與中國商人間有親密關係以換取金錢或代言機會,已侵害其名譽權,判決應連帶賠償共十萬元,但不用公開道歉。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