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高雄關指出,為提供出入境旅客更便捷之申報程序,財政部已於111年11月4日修正發布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規定,增加以電腦連線傳輸之申報方式。旅客得以電腦或行動裝置,於通關前預先將超逾限額之洗錢防制物品申報內容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旅客實際通關時,則應於入境紅線檯或出境海關服務檯臨櫃出示本人護照、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向海關申報,經海關線上調閱預先申報資料後,辦理收單及查驗,完成洗錢防制物品申報程序。
高雄關進一步表示,為利旅客於線上實施時預先申報,高雄關網站已建置「旅客申報E指通」(路徑:首頁>旅客通關> ),內容包含「MI50入出境旅客線上預先申報登記洗錢防制物品操作手冊」。出入境旅客如攜帶超額貨幣現鈔、有價證券、黃金及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即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出入境前可上網登入關港貿單一窗口(https://portal.sw.nat.gov.tw/)之簡易申辦/旅客/(MI50)入出境旅客線上預先申報登記洗錢防制物品,傳輸應申報資料向海關申報。
高雄關呼籲,旅客出入境攜帶逾限額規定之下列現鈔等洗錢防制物品,應向海關誠實申報,以免被沒入或處罰鍰:
一、總價值逾新臺幣10萬元現鈔。
二、總價值逾人民幣2萬元現鈔。
三、總價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
四、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五、總價值逾等值2萬美元之黃金。
六、鑽石、寶石及白金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並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