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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省海上搜尋救助條例」建立閩台協作納入規範

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通過《福建省海上搜尋救助條例》,該條例並自明(2023)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值得關注的是,該條例已將建立閩台海上搜救協作納作規範。

該條例稱突出福建省對台特色,建立閩台海上搜救協作規範。規定海上搜救中心加強與臺灣地區海上搜救機構的交流協作,健全協作機制,暢通資訊通報管道,組織海上搜救交流研討和聯合演練;支援臺灣地區社會力量參與閩台搜救協作,並在出入境手續辦理、醫療救助、生活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等。

《福建省海上搜尋救助條例》以推進海上搜救體系和安全治理能力現代化,健全完善海上搜救工作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立閩台海上搜救協作機制,助力”十四五”海洋強省為目標推進。

《條例》確立”政府領導、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群結合、就近快速、科學施救”的海上搜救工作原則;規定地方政府對海上搜救工作實施統一領導;將海上搜救力量劃分為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政府力量)、專業海上搜救隊伍(專業力量)及社會有關單位(社會力量)等三類,明確其相應職責和管理要求。該條例還對救助職責、搜救程式、能力建設、法律責任等作出具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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