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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幹部業務侵占七次僅判刑一年 檢方上訴二審求加碼遭駁回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薛姓男子自一0九年二月起擔任南區某會館幹部,卻利用職務之便七度侵占消費款計十五萬餘,總經理發現後報警提告,薛於一審遭判刑一年。檢方認薛未與告訴人和解或積極賠償,認薛態度不佳提出上訴,二審法官認原審未逾越法定刑度、侵占款項非鉅額,駁回檢方上訴。

薛姓男子於一0九年二月間擔任南區某會館接桌業績幹部,負責向匯款酒客收取消費款項,然而薛因經濟困難、需款孔急,竟利用職務之便,同年八月起至十一月間陸續侵占七筆從六千元至五萬五千元不等消費額,共計侵占十五萬餘元,直到東窗事法總經理報警提告業務侵占。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薛犯後坦承犯行,今年四月依法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可易科罰金。而薛因另涉洗錢將於同年七月入監,審理中薛也承諾待十月下旬執行完畢出獄即會籌錢清償。

但是,薛於今年期滿出監後從未聯繫告訴人,未積極賠償或與告訴人和解,檢方認薛態度不佳且薛所犯業務侵占最低刑度為六月,連犯七罪合計應處三年六月,原審僅判刑一年,認量刑過輕提出上訴。

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高分院指出薛侵占消費款非鉅額,犯後始終坦承認罪,薛也自陳是因財務狀況不佳才侵占客戶消費款,不排除薛因工作不穩定、經濟狀況不佳致未能賠償或與告訴人和解可能,不能因此就認為其犯後態度不佳。而數罪併罰量刑準則採限制加重原則,薛自一0九年八至十一月間涉業務侵占七次,時間接近、手法相同,侵害同一告訴人財產法益,各次侵占款非鉅額,原審符合數罪併罰限制加重原則與法律規範,認檢方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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