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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走廊 〉移車致騎士閃躲摔傷 逕離被控肇逃
安定區蘇小姐問:我先生騎機車到郵局辦完事情出來,在門口移車時,路邊一輛經過的機車突然打滑摔倒。他當下沒有多想,發動車子以後就離開了,沒有想到事後收到分局通知對方提告肇事逃逸,說我先生在機車道移車導致他閃避不及摔車受傷。請問,這樣會成立犯罪嗎?
答: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是否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嫌,於客觀上需先釐清蘇小姐的老公於事發當時未發動機車而移動車輛,是否屬於上開條文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就此節,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多認所謂駕駛行為係以「使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而言,縱尚未啟動引擎,只要該動力交通工具仍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移動,亦有遭法院認定為著手或從事客觀駕駛行為之可能。惟蘇小姐之夫是否於主觀上有肇事逃逸之故意,亦即其主觀上是否認知該移車行為與後方來車發生車禍有因果關係,而仍離開現場,則需視具體事實及舉證為判斷。
另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一0八年做出釋字第七七七號解釋認定原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規定有違憲之情,經一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現行條文第二項,就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得予減輕或免除其刑。為此,本件蘇小姐之夫最終是否會涉及相關刑責,除需視其主觀上是否該當犯罪構成要件外,仍需視其移車行為就本件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之結果有無過失責任而定,因此,尚難由蘇小姐所述相關資訊逕下定論,僅能提供上開法規及實務見解供讀者參考。
(作者∕李合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