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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購地案高院判中信金張明田八年半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中信商銀十年前傳出內湖購地弊案,時任中信金控行政長的張明田,被控透過其掌控的公司出售資產給商銀,套利八點六億多元。台灣高等法院六日依兩項違反金控法特別背信罪各判刑八年六月,各併科九千萬、三億罰金。
民國一0一年間,中信銀擬擴充資訊機房大樓及行政大樓空間,先由中信銀總務處尋覓合適的廠辦地點,再由總務處行舍管理部人員,向張明田面報覓地個案及進度,並依其指示進行決策。
但台北地檢署查出,張明田等人未為公司謀取最大利益,反為私利,涉嫌以個人親友等人頭名義出售資產給中信銀,居中套利,將張男等人起訴。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指出,張明田明知資訊機房、行政大樓均為自用不動產,依銀行法規定均無須先由第三人購地後轉售,卻基於不法利益,違背法令及內規,使中信金控、中信商銀進行不合營業常規的不利益交易,致使中信金控、中信商銀遭受重大損害。
北院統計,在資訊機房大樓部分,中信金控、中信銀受有一億八千二百多萬元損害;行政大樓部分受有六億八千一百多萬元損害,依違反金控法的特別背信罪判刑十五年、併科罰金五億元。
其他四人,時任中信銀主秘陳永晉判刑十三年、中信銀行舍管理部長柯弘達判刑十二年六月、中信銀董事長室協理陳立三判刑十一年六月,張明田胞弟張明人判刑十四年、併科罰金三億元。
二審高院審理後撤銷前審判決,改依兩個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特別背信罪,各判刑八年六月、八年六月,併科罰金三億元、九千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