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華映財報不實 投保中心向林蔚山求償遭駁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大同集團旗下面板廠華映公司,被控轉投資中國大陸,卻未於財務報告中揭露,遭控違反證交法。投保中心日前替投資人向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郭文艷夫婦等十五人求償七點五億多元。台北地院審理指出,華映簽署的承諾,屬於不必在財報中揭露的事項,判決林郭等人免賠。

台北地檢署指控,林郭文艷、林蔚山夫婦安排華映公司轉投資,向中國大陸證監會簽下十九項承諾,換取收購閩東電機,卻未於財務報告中揭露,僅公布利多消息,影響投資人判斷與選擇,依違反證交法的不實財報罪嫌起訴。

一審判決指出,檢方認為應揭露的六項重訊中,依國內與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等規範,有兩項不具備重大性,兩項承諾不屬財報上應揭露事項,另兩項則既非重大訊息、也非應揭露資訊。

且依檢方舉證,也無法證明林蔚山等人主觀上有不實公告及申報財報的故意,因此判決林等人無罪。全案上訴高院審理中。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日前受理投資人的委託,向大同公司、林郭文艷、林蔚山、大同董事及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等十五名被告,提起七點五億多元的連帶損害賠償訴訟。

北院開庭時,林郭的辯護律師表示,十九項承諾事項是依據華映財會人員專業判斷,認為沒有重要性而不必申報,否認虛偽不實的指控,且林郭未參與併購案,沒有賠償責任。同案被告均否認具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指出,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華映簽署的承諾,屬於不必在財報中揭露的事項,投保中心主張大同公司及林郭等十五名被告未於財報上揭露承諾而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為無理由,判決被告均免賠。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