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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顏南全與翁茂鍾不當往來獲判免議不懲戒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前法官顏南全在職審理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的案件時,未揭露與翁男的往來事項並迴避,還收受襯衫及營養品等餽贈,監察院予以彈劾,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定顏男部分行為逾十年追懲時效判決免議、部分則不受懲戒。

監院調查指出,翁男怡華公司牽涉的「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經審查股法官審查未結而退回民事科,依保密分案程序等待分案,顏男得知後,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告知翁男此訊息,有重大違失。

監院表示,顏男擔任「諸慶恩民事案」及「巴黎銀行案」上訴最高法院的陪席法官,明知該案件與翁男有關,卻未揭露他與翁男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而參與評議,違反法官倫理。

監院指出,顏男於審理「諸慶恩民事案」前,向翁男請託其子兵役一事,並提供資料供翁男傳真給軍方副司令處理,軍方副司令隔天就召見顏男兒子,交代安排擔任國安局司機。另還接受翁男飲宴,並有軍方副司令在場,違失情形重大。

監院表示,依翁男筆記記載,顏男自九十年起至九十七年間,共與翁男不當接觸十八次,且收受翁男贈送襯衫八次、營養品四次,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及司法公信力。

懲戒法院判決指出,顏男部分違失行為成立,應降一級懲戒,但因超過十年追懲時效,只能判決免議。至於翁男筆記本內雖記載與顏男餐敘與球敘等情事,但未寫明顏男有提供法律諮詢或其他違法情事,難認違失,因此判決不受懲戒。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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