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宜蘭縣林姓男子前往頭城鎮大溪漁港採買魚貨,行經碼頭旁道路時連人帶車墜海,認為碼頭邊沒有設置鏈條、石墩等防護措施,對主管機關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提出國賠告訴,連同精神撫慰金共求償一百萬元。宜蘭地院審理認為,林男過失責任占八成,海洋所則為二成,海洋所應賠六萬九千二百元。
宜蘭地院認為,往來事故地點的車輛若轉彎偏離極易墜海,有設置安全設施的必要;且標示牌僅禁止停車,並未禁止一般車輛進出,且設置處在此案中無警示作用。不過,林男已至大溪漁港購買魚貨三、四次,卻僅聽信電子導航指示,沒有目視注意路況,未轉彎而直行墜入港區,林男應負八成責任,海洋所負二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