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兄弟勒索吃案費 高院改罪名論罪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淡水分局偵查員蔡至恩去年偵辦一起性騷擾案,被控夥同胞兄蔡至儒對案件許姓疑犯勒索六十萬元「吃案費」,許男交付十萬元後向分局檢舉。一審依貪汙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等罪將兩人各判刑十二年二月、六年。台灣高等法院十五日改依貪汙的違背職務收賄罪論刑,但刑度不變。

蔡至恩去年四月受理女子報案,指在健身房遭許男性騷擾。蔡員擅自製作傷害筆錄,卻未立案及開報案三聯單,並以交通過失傷害名義,向健身房調閱許男會員資料,再用公務電腦查詢許男個資。

五月七日晚間九時許,蔡員與胞兄二人共同到許男住處,蔡員身穿刑警背心,向社區管理員謊稱持搜索票要調查許男,但未找到人而離開。後來蔡員透過電話告知許男挨告性騷擾,相約當晚十一時許碰面。

許男詢問涉案可否不要讓家人知道,蔡員兄弟謊稱要摸頭其他員警,索取六十萬元。許男隨即提領十萬元現金,約定他日再交餘款。蔡員八日單獨找許男索討餘款,許男拒絕,向分局檢舉。

一審士林地院指出,蔡至恩、蔡至儒兄弟犯罪事證明確,依貪汙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等罪合併判刑十二年二月及六年。高院審理認定兩人屬收取賄款,改依貪汙的違背職務收賄罪論刑,但刑度不變。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