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五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明定國安犯罪、「黑金槍毒」的重大犯罪、賄選,以及重罪重刑四類犯罪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行政院表示,該修正草案符合比例原則,也無違憲疑慮;至於黨職是否應該一併予以規範,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還需要更多討論。
另,行政院會亦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以防杜柬埔寨詐騙類似事件。
羅秉成表示,外界質疑,前科者都已被懲罰過,是否還有修法限制參選的必要,但以犯罪紀錄做為職業限制或是消極資格之一,立法體制有此必要,主要是為了追求社會治安與國安等公共目的。
他舉例,針對計程車司機職業駕駛,如果有重大前科不得登記為職業駕駛人,律師、法官、檢察官也都有相關要求。外界擔心該修正案恐有違憲之虞,羅秉成說,修法增列消極資格的限制,是符合比例原則,也符合人民期待。
黨職部分是不是應該一併規範,羅秉成表示,可能還有更多討論,現在主要是針對公職的部分。
外媒提問,修法是否代表台灣政治遭到黑幫控制?羅秉成表示,台灣民主得來不易,但在政治發展過程中有黑道漂白情形發生,必須正視與面對,才能符合民眾期待。
內政部表示,經綜合考量相關犯罪行為態樣、處罰刑度及侵害社會法益嚴重性等因素,增訂涉及違反國家忠誠義務或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以及涉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重罪並判處十年以上重刑者,都將限制參選。修法草案也增列,有曾犯「搓圓仔湯」罪、包攬賄選罪、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罪,及政黨黨內初選賄選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也不得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