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黃姓男子涉嫌竊取一輛機車腳踏板上一只購物袋(內有眼藥水、護手霜等物,價值三千五百元),又因心情不佳,以鐵鎚敲破娃娃機台玻璃,在派出所製作筆錄時,還趁機將牆上的一副警用手銬及掉在地上的交通號誌控制箱鑰匙一串,塞入隨身的側背包內,再用該串鑰匙打開控制箱操作路口紅綠燈號誌,致生往來之危險。彰化地院審結,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等四罪將他判處十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黃男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晚上,騎機車行經一家超商前,見一輛機車之腳踏板上置有白色購物袋一只(內有眼藥水、衛生紙、濕紙巾、牛皮小錢包、噴霧乾洗髮及護手霜等物,價值三千五百元),認有機可趁,而徒手竊取。
黃男今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因心情不佳,以鐵鎚敲打一處娃娃機台之玻璃(價值二千元),致使玻璃全碎而不堪使用。同日下午三點多,因案至員林派出所製作筆錄時,竟因不滿員警態度,趁員警未及注意之際,將牆上一副警用手銬及一串掉在地上的交通號誌控制箱鑰匙塞入其隨身的側背包內。
黃男於隔日早上,在彰化縣埔心鄉員埔路與柳橋西、東路口以及員埔路與二抱路之路口前,以交通號誌控制箱鑰匙打開警用交通號誌控制箱三只後,即開始操作交岔路口之紅綠燈號誌,使該處之交通號誌均呈現紅燈號誌,至少十分鐘,致生往來之危險。
嗣於同日上午十一點多,黃男因案至彰化地檢署時,因精神狀況不佳,乃以手銬將自己銬在地檢署的椅子上,為警據報當場查獲。
法院審酌被告有多項前科,猶不知悔改,顯見其法治觀念偏差,自我控制能力欠佳,又藐視公權力,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坦承犯行等情,定應執行十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