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長榮集團前總裁張榮發三子張國政認為張榮發基金會未遵期改選董事,對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胞兄張國華等十四名基金會董事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一、二審均判決張國政敗訴,最高法院前審見解,駁回上訴,張敗訴確定。
張國政指出,基金會第十一屆董事長、董事任期均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卻遲未完成改選,主管機關教育部次年九月十七日函令基金會須於四個月內完成董事改選。
一0九年二月五日教育部再度發函命一個月內完成改選,仍未見基金會辦理,依財團法人法第四十條規定,收受教育部函文起算一個月、即同年三月九日,鍾等十四名董事職務均全部解任,因此提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
基金會、鍾德美、張國華等答辯表示,張國政僅是基金會捐助人、並非現任董事,不是利害關係人,提訟不合程序。且教育部表示函文屬行政指導,並非依財團法人法規定所作的限期改選行政處分,自然沒有董事當然解任情事。
一審台北地院、二審高院均表示,教育部發函基金會促請召開董事會,屬行政指導並非行政處分,與財團法人法規定無關,並無董事解任效力,認為張國政的主張無理由,駁回上訴。最高法院維持原判,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