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部訂定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訂定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辦法中包括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表彰對象之資格及條件,係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實施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應成立審查會,依前條規定審查報名者之資格及條件;審查會組成及審查程序如下: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級政府首長就所屬人員、專家、學者遴聘(派)之。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審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審查會決議之表彰名單,應由各級政府予以公布。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其審查基準如下: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數

量及使用情形。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優良事蹟。三、民營事業為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之種類、數額及效益。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其方式如下:發給獎金、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其他表彰方式。前項表彰,應以公開表揚方式為之,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等相關條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