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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國泰千金行騙 黃琪判賠2千多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曾詐騙前總統陳水扁的男子黃琪(本名黃照岡),四年前被控以假冒國泰集團千金蔡佳玲的身分,與林姓男子交往,再向林母佯稱曾任檢察官、開律師事務所,能處理營建承攬契約糾紛,詐得二千多萬元。林母提訟求償,台北地院判決黃琪應賠償二千三百一十五萬餘元。

林母指出,黃琪於民國一0七年間認識兒子,假冒國泰集團千金蔡佳玲的身分,並與兒子交往。為了取信她,黃琪佯稱曾擔任過檢察官,且開設律師事務所。

林母表示,後來家族企業因為營建承攬契約糾紛,須聲請假扣押,黃琪便向她表示可以提供法律服務並虛報訴訟費用,導致她被騙擔保金二千萬元、法院費用一千萬元,共三千萬元,其中僅六百八十二萬多元用於假扣押事件,決定求償二千三百一十七萬多元。

黃琪答辯指出,本案刑事上,北院原本認定詐騙林母部分判決有罪,但高等法院刑庭已判決撤銷、改他判無罪,因此不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北院表示,黃琪明知該假扣押事件辦理提存費用僅需六百七十萬元,卻向林母請領三千萬元,即使黃琪事後才發現假扣押的金額有誤,也未返還千萬餘款。

此外,法官重新計算假扣押等相關已經支出的費用,共計六百八十四萬多元,經相減扣除後,判決黃琪共應賠償二千三百一十五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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