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酒後借車買酒 女併罰12萬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一名女子與同事喝得不過癮「追酒」,由同事駕車載她一起去再買一手啤酒,酒駕被警方查獲!警方發現該女子是車主,除了酒駕同事被開罰外,監理站連她也一併裁罰十二萬元。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指出,一名女子於一0九年十一月與同事一起喝酒,酒興正濃但酒已喝光,遂將車子借給同事,由同事駕車載她共同去商店買了一手啤酒,回程的路上在長治鄉被警方攔獲。

員警施以酒測時,駕駛人的酒精濃度超過零點五五,同時發現身為車主的該名女子恰好也在車上,監理站除對駕車的同事開罰外,因女子為汽車所有人,對她裁罰十二萬元。

屏東執行分署說,該女子原本分期繳款,但未繳畢即不再理會該張罰單,案件十二月移送該分署執行;案經執行人員交付繳款通知書並請其配偶代為轉交,義務人當天立刻繳納完畢。

屏東執行分署表示,該女子為了一手啤酒,最後卻上繳十二萬元給國庫,金額足以購買七百一十四手台啤,非常不划算。

屏東執行分署表示,汽機車所有人縱使未飲酒,若明知駕駛人有酒駕情形卻仍借其使用交通工具,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會被開立與駕駛人一樣額度的酒駕罰單,且被吊扣牌照兩年。

(喝酒不開車、安全有保障)